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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劳动合同关系 (财务专用章盖在劳动合同上的法律效果)

添加时间:2021年3月31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双方特殊权利义务的约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里“约定”既指双方通过劳动合同自愿协商的约定,也指劳动合同法强制性的规定,更多的是后者。正是如此,劳动合同关系也是所有工作关系中最有利于工人的法律关系,例如最低工资标准、五险一金、经济补/赔偿金、加班费、工时制等等,因而一旦产生纠纷,被认定成劳动合同关系对劳动者便是最有利的。

  原本以为认定劳动合同关系应该很容易,但有些人不这么认为。近来代理一件劳动纠纷诉至XX劳动仲裁委员(劳动争议纠纷都先要进行仲裁程序),经仲裁裁决认定,因我方提交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盖章处系“财务专用章”,非公司公章,所以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关系不存在,驳回申请。拿到裁定后的我,瞠目结舌,圈内盛传劳动仲裁委不专业乱裁应予取消,这次确实领教了,即便因为是财务章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不还有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吗?经此一役,决定整理一下如何认定劳动合同关系。

  一、事实劳动关系

  我国是按劳分配为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辛辛苦苦付出劳动理应获得相应报酬,劳动合同是双方对细节约定的书面凭证,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仅仅因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导致无法获得报酬,确实显失公平,因而法律规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关系的认定以事实为主,不以书面有无而确定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与否。

  前文所述,用人单位虽然在劳动合同上盖了财务专用章,依法劳动合同为无效,但这恰恰也证明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知晓并确认,合同无效不意味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盖章行为足已证明。

  二、认定劳动关系要素之一——主体合法适格

  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在这层关系中,一者双方主体要适格,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用人单位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除此之外,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执行;二者双方主体均要合法,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未取得合法就业证的自然人不属于劳动关系中的合法主体,未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也不属于合法主体。

  三、认定劳动关系要素之二——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合同关系前属于平等地位的协商关系,一旦确立正式劳动合同关系,就不再处于平等地位,属于隶属关系。具体细化:(1)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组织人事的管理,例如提交合理必要的简历、档案、联系信息等;(2)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及时、准确的完成工作任务;(3)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合法既包括内容的合法也包括民主程序的合法,一旦确定的合法规章制度,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否则用人单位享有解除权。

  上述细化的三点隶属表现,往往是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因素,劳动者平时要严格遵守并留存好证据,一旦产生纠纷便于认定。

  四、认定劳动关系要素之三——岗位属于公司经营组成部分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也是认定劳动合同关系的重要因素。用人单位的工作存在多种形式,有一些是主营业务工作,如期货公司的期货业务,有一些是辅助性业务工作,如期货公司的人事、行政、财务,还有一些是可有可无的临时性工作,如清洁工等。其中前两者都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后者便不属于,实践中对此的区分有时也不容易。

  以上几点认定因素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及实践案例综合总结而出,希望对有需要的人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认定方面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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