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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被侵犯的法律问题

添加时间:2021年3月31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众所周知,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虽然只有短短十九个字的规定,但却像圣旨一样赋予了我国公民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同时它也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通俗讲,受教育这件事你不得不做。

  近些年来,受教育权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这是我国法治水平不断提高的表现,也是公民维权意识显著增强的体现。前有齐玉苓被他人冒用学籍案、甘露诉暨南大学开除学籍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毕业证学位证案,近期也有山东省的242起被冒用学籍事件,当然还有一些不出名却屡屡发生的身边小案,如拒绝接受入学、取消入学资格、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等等。那么这些情况是否属于受教育权被侵犯呢?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诉讼主体又是谁?

  受教育权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承载着不同含义,立足当下知识改变命运的背景,受教育权就体现关系着每一位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无疑经过高等教育的洗礼,有助于人生轨迹的升华,越好的教育往往带来更美好的人生轨迹,所以当受教育权被侵犯实质上也是一种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这便具有了一种可诉性,无论是民事领域的侵权赔偿,还是行政领域的行政诉讼。结合最高人民法院[1998]法行字第7号《关于当事人不服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以及大量的司法案例也验证了受教育权的可诉性。

  理论上与受教育权相关的案件,只要有明确主体及具体诉讼请求皆可诉讼维权,但实践中碍于种种现实原因并未完全放开,需要每一位息息相关的公民主动维权,个案个办,共同推进法治的完善。根据现有案例表明,拒绝接受入学、取消入学资格、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拒发毕业证学位证、冒用学籍等引发的纠纷都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至于诉讼主体也是根据侵权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有得是教育局,有得是学校。

  以退学处理为例。我国的学校教育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又分初级中等教育(初中)与高级中等教育(高中),高等教育一般指大学、高专职、成高等,实践中不同教育阶段对于退学处理有不同的规定:一、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不可以作退学处理,义务教育法有明确规定,很多有小孩的家长也都清楚;二、高中可以作退学处理吗?义务教育法不适用高中,高等教育法也不适用高中,所以目前这部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一部分高中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做出了一些强制退学的措施,但个人认为这违法的,学校对于学生的教育管理来源于教育法的明确授权,因而尽管学校是事业单位,但其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实为行政行为,在行政法领域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因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高中可以作出退学处理的前提下,高中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三、大学可以作出退学处理吗?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是可以强制退学的,实践中各个大学也是如此操作执行的,但个人认为这一规定也是违反宪法无效的,因为这侵犯了我们的受教育权。

  最后,就目前中小学教育严重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教学优质的学校设置层层障碍积分入学的情况,对于被排除的学生是否属于受教育权被侵犯?是否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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