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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部分未履行期待利益损失计算

添加时间:2021年4月1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宋,龙华专业商事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债务承担一般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合同中的规定,债务人所应该承受履行债权人所规定的义务的一种方式。而第三人承担则是由出去双方当事人的第三人承担。下面就由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区别及联系

从债务承担的合同与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特征分析,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生效条件不同。债务承担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移的协议都要取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债务承担不生效。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替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转让债务。即使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第二,债务人与第三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将消灭。若使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

第三,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的不同。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便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的行为,仍由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

综上所述,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履行义务的相关人有所不同。前者是由债务人履行该义务,而后者则是由第三人带她债务人承担义务。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部分未履行期待利益损失计算

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签订会给当事人带来合同交易中预期的利益,这种利益的总和就是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并非实际的利益,那么部分未履行期待利益损失计算是怎样的下面由读者进行解答。

部分未履行期待利益损失计算

一、什么是期待利益

如何具体确定期待利益我们认为,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期待利益必须是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上的期待,而不是基于合同可能达成的期待。对后者,如有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

2、期待利益并非基于缔约时的希望,而是基于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对他而言所具有的价值,它是基于履行时的情况而不是基于缔约时的情况。

3、一般说来,至少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代表了合同对他而言而不是对某通情达理的第三人而言的实际的价值,因而基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要考虑与受害人相关的所有特殊情形,包括他个人的价值甚至个性,以及他自己的希望和机会。也就是说,确定期待利益不能以一般人的标准,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守约方本身的实际情况,包括赢利能力、客观条件等。

4、三种利益的划分只是提供了分析问题的框架,有时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在某些案件中有等同或近乎等同的计算标准,如为履行作了必要的准备工作或部分履行了合同,那么既可以单纯基于期待利益,也可以基于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结合。又如,当信赖利益是由丧失与他人缔约的机会构成时,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会彼此接近。再如,在违约不仅造成守约方价值的损失而且造成直接伤害时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应该坚持一条“世界规则”,即受害方不得通过累加不同权利主张而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或者说受害人不得因几种类型的请求权的结合而对同一损害项目获得重复赔偿;其次,当不止一种请求可供选择时,原告享有选择权。如买卖合同中,违约方收取了货款而不交付货物,守约方可以在要求返还货款和赔偿交易损失之间进行选择,如亏本则会选择前者,如盈利,则会选择后者,同时请求是不合理的。

5、明确期待利益的举证主体。并不是一有违约,就可以同时请求三种利益的赔偿,或者有三种利益可供选择赔偿。一般说来,期待利益或交易损失总是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但举证在受害方,如果受害方无法以相当确定的证据证明他期待的价值,那么就只剩下返还利益和信赖利益的请求了。

二、部分未履行期待利益损失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

三、怎么计算期待利益损失

期待利益的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原告的损失而不是被告的收益。损害赔偿不能以被告违约所获得的利益为标准来获得赔偿额。在市场交易中,因为标的物价格总是不断变动的,如果价格上涨,就有可能诱惑被告违约,将一物数卖,被告一物数卖所获得的利益有可能大于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失额。例如,双方订立买卖羊毛合同,每吨5000元,在交货时市场价格是5500元,被告以高出市场价格100元卖给第三人,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失是每吨500元,而被告获得的实际利益是每吨600元。这时,我们应该依据的计算标准,显然应以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失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根据。因为损害赔偿是以实际损失的存在为前提和计算依据的,不能以违约方的所获利润作为计算的依据。如果被告从违约中获利,可判令其支付违约金以替代损害赔偿,但不能直接通过损害赔偿的方法来解决。

违约损害赔偿是基于原告实际可得的利益而不是以被告减少后的支出为标准。如东莞市盐田区法院审理的**克公司排污工程案,**克公司先同甲公司订立了一个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甲公司为其建造排污工程,工程款为100万元。之后,**克公司认为甲造价太高,另外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个合同,约定向乙支付工程款90万元。最后,该工程为乙实际履行,导致对甲的违约。在审理中,意见分歧很大,其中有意见认为应以**克公司与乙约定的工程造价为标准赔偿甲的可得利益。我们认为这种意见不当。应以**克公司与甲约定的造价赔偿甲的可得利益,原告有权就他依照合同本来应该获得的可得利益要求赔偿。在标的物价格不断波动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应该是原告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所应取得的各种利益。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应该根据期待利益作为赔偿标准来补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而按期待利益标准赔偿,就已经使原告获得了他应该取得的全部利益。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护期待利益已足以维护原告的利益。但如果保护期待利益本身对原告并不十分有利,如标的物价格在不断下跌,或者原告为准备履行或作出履行所支付的必要代价已经超出了合同在如期履行情况下所应得到的利益,那么,在被告违约后,原告有权基于信赖利益损失要求赔偿,而不必按期待利益的标准请求赔偿。

原告的期待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应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否则,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就会发生重复计算。例如,甲、乙双方订立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后,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又与第三人订立了转租合同。在订立转租合同期间,承租人支付了广告等各项费用10000元。在出租人违约后,承租人要求赔偿原合同租金与转租合同租金的差额,同时要求赔偿因转租所支付的10000元费用。显然,这10000元费用就不该计算在损害赔偿额当中,因为该费用是承租人为获得转租利益所支付的必要代价,并可通过转租利润的取得而获得必要补偿。要获得转租利润,就不能主张费用损失;要主张费用损失,就不能主张利润。否则,必然导致重复计算。当然,最终决定期待利益的赔偿额,还得结合其限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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