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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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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不要式合同有哪些?分类是怎样的?

添加时间:2022年5月20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王丽华律师,东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合同之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债的发生原因也称债的发生根据,也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债的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也可以机遇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发生,接下来就由整理的关于合同之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之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1、合同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是债的最主要发生原因,在债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因此,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允诺有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等。

  3、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都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5、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其特点在于,它既不是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是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像无因管理之债那样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而发生。

  6、缔约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缔约过失产生后,有过失的一方负有向受害的一方赔偿的义务,受害的一方享有请求过失的一方赔偿的权利,形成债的关系。

  7、其他原因

  除上述发生原因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会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二、债的种类有哪些

  债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1、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

  2、意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

  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

  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三、债的主体是什么

  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既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合同之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

不要式合同有哪些?分类是怎样的?

不要式合同作为合同的一个重要分类,是相对与要式合同而言的,关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效力与要式合同是一样,只是签订的形式上有些不同,不要式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使用也是非常多的,在生活中也是使用非常普遍的,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不要式合同有哪些做了一个整理总结。

一、不要式合同简介

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

不要式合同,是相对于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

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

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不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同诺成合同一样,在合意达成时合同即成立。

二、不要式合同的种类

根据法律法律规的先关规定依据合同订立的形式不要是合同主要有下面几种合同:

1、买卖合同

2、赠与合同

3、承揽合同

4、仓储合同

5、委托合同

6、行纪合同

7、居间合同。

三、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

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

2、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那么何谓要式合同,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解释.关于适用的文书,是指上述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上制作、取得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记录等。

3、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要式合同

一个概念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关键在于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变更不必征得同意,但必须通知变更的结果。

5、其区分标准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之为不要式合同。”为了深刻认识这一标准必须进一步理解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基础──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综上所述,不要式合同有哪些在上面已经有了具体的解释。不要式合同与要式合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订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是两者之间的形式不同,不要式合同相对于要式合同的使用更加普遍,同时也更容易发生纠纷,一旦发生纠纷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就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因此签订不要式合同最好有的专业合同律师给出法律建议,并就合同的效力给出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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