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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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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临时工不得上岗执法 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专项检查

添加时间:2022年6月4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王丽华律师,东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工临时工不得上岗执法

  核心提示:昨日,南昌市法制办近日下发《南昌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方向和日常工作的基本标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指标体系》由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监督、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培养、组织保障等八个一级指标构成,下设24个二级指标和90个三级指标作为具体要求和措施,增强可操作性。

  一、重大决策失误将追究

  行政决策方面,完善重大决策程序,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加强跟踪反馈和追究。跟踪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重大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

  二、合同工、临时工不得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方面,《指标体系》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级,解决交叉执法、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公告、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等配套制度。

  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实施行政执法委托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办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

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专项检查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虽然对劳务派遣做了苛刻的规定,但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法规,把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条“出路”,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甚至另辟新路玩起“劳务外包”的花样,从而达到逃避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推卸应承担的法律。

  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镇江市人社局统一部署,江苏句容市日前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劳动保障领域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次活动共检查用人单位223户,其中生产企业182户,劳务派遣单位17户,个体工商户10户,民办非企业单位13户。涉及劳动者16355人,下达期间改正指令书4份,责令2户企业支付职工工资47.6万元,责令2户企业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8.28万元,给多家企业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亮红牌;警告,要求其在2016年3月1日前规范到位。期间受理违法案件23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欠薪案件2起。

  目前该市在用工方面基本和谐,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缴纳职工社会保险问题。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但有些单位为了达到少交社会保险费的目的,往往采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打入职工工资,给职工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带来隐患,尤其是当职工发生工伤时,得不到应有的待遇;因目前社会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尚未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不够畅通,导致外地农民工普遍不愿交纳社会保险,并且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把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打入本人工资,其行为是不合法的;另外,《劳动合同法》把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于原来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现在办理时职工纷纷提出要求补缴以前的社会保险,但对于成立较早的企业而言,补缴以前的巨额社会保险费,无疑将影响目前的经营状况,企业难以承受。近几个月来,类似此类的劳动争议案件和举报案件明显增加,甚至引发集体上访。

  2、部分实行的是纯计件工资的企业,对于加班工资事宜,由于制度不全、约定不明,导致上访事件频频发生。

  3、由于我市的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不对称,劳动者不愿到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事繁重且工资待遇相对较低的劳动,导致企业难招工。有些职工不安心工作,边工作边观望,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甚至错误理解《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企业支付双倍的工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有苦难言,给劳资纠纷的发生提供了土壤。

  4、《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虽然对劳务派遣做了苛刻的规定,但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法规,把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条;出路;,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甚至另辟新路玩起;劳务外包;的花样,从而达到逃避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推卸应承担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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