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合同律师

联系电话:13650300073
律师信息
王丽华-东莞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王丽华律师

  • 律所: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50300073

  •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寰宇汇金中心5座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承运人故意违约导致“提货不着” 是否可以赔偿?私立某某学校侵犯著作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添加时间:2022年5月5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王丽华律师,东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承运人故意违约导致“提货不着” 是否可以赔偿?

案情


  某贸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于1998年8月3日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某贸易公司,保险标的物为布料,保险金额为48.1万美元,险别为一切险和战争险,航程为青岛至莫斯科。该批货物于1998年8月12日装船,承运人为贸易公司签发了青岛至莫斯科的全程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贸易公司,收货人为与贸易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买方达卡公司。货物由青岛船运至俄罗斯东方港,再由东方港改由铁路运输,10月初运抵目的地。尔后,买方持铁路运单要求提货。因买方是单证上的收货人,承运人便在未收回全程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买方办理完清关手续后将货物提走。贸易公司见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于是派人持正本提单至莫斯科提货,并在提不着货物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本案货物已经运抵目的地并被收货人提走,去向是明确的,不存在;提货不着;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赔偿。


  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提货不着;,不仅包括因承运人;交货不能;所致的;提货不着;,还包括其他原因所致的;提货不着;。由于提单是物权凭证,贸易公司作为本案中货物海运正本全程提单的持有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持有提单却提货不着。根据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应当认为,只要被保险的货物;整件提货不着;,保险公司就要承担。据此,海事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贸易公司赔偿损失39.2万美元及其利息。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虽然本案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约定承保;提货不着;,但对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的提货不着,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赔偿。一审判决从字义上对;提货不着;作出的解释,不符合保险合同只对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给予赔偿的本意,不适当地扩大了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于是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


  本案的争论焦点之一就是如何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提货不着;。提货不着虽然是本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种风险,但并不是说所有的提货不着都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风险,一般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既包括自然因素造成的风险,也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但是,保险合同所指的风险,都应当具备不可预见性的特征。本案是因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持有正本提单的贸易公司提货不着的。但这种提货不着是可预见的不具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特征,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承保的风险。


  实际上,当承运人故意违约无单放货时,贸易公司应当根据海洋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向这个确定的人追究违约。贸易公司不去追究承运人的违约,却以;提货不着是约定的风险;为由,起诉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可以说是告错了对象。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混淆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界定,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因此,二审法院正确地解释了;提货不着;,其判决是正确的。


  启示


  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本案一审中就存在着对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扩大适用的现象。这种做法有悖于立法本意,违背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建议在修改《保险法》时,可参照《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将此条修改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保险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相关知识文章:


海运案例:目的港无人提货时,该由谁负





私立某某学校侵犯著作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某某学校因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知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作为TOEFL考试的主持、开发者,独立设计、创作完成了TOEFL考试题,并就53套TOEFL考试题在美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1997年8月,ETS与主要从事外语教学服务的某某学校签订协议,许可某某学校以非独占性的方式复制协议所列的录音制品和文字作品,作为内部使用,不得对外销售,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但某某学校将该TOEFL考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在其校内和网络上向不特定人公开销售,且在许可协议期满后未再签订新的协议。另外,ETS曾就;TOEFL;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范围是盒式录音带、考试服务、出版物等。被控侵权物的封面等用醒目的字样标明;TOEFL;。2001年1月,ETS以某某学校侵犯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此前,某某学校曾因此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TOEFL试题由ETS主持开发设计,每一道试题均需多人经历多个步骤并且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由此汇编而成的整套试题也应受到保护。某某学校未经ETS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擅自复制并公开销售TOEFL试题,侵犯了ETS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某某学校在其发行的TOEFL考试题出版物的封面上以醒目字体标明;TOEFL;字样,且商品类别与ETS注册的商品类别相同,某某学校的行为侵犯了ETS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某某学校停止侵犯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某某学校侵犯ETS著作权的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但对侵犯ETS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赔偿数额的认定和处理不当,应予酌情纠正。据此于2004年12月27日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有关著作权的判项,撤消一审判决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项。





联系电话:13650300073

Copyright 2018-2024

东莞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