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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中权利质押反担保合同是什么意思?合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2年5月5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王丽华律师,东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诉讼保全中权利质押反担保合同是什么意思?

我们应该都知道担保物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那么大家是否知道人们说的质押反担保中这个反担保是什么意思呢用最通俗的话说就是为了保证第三人权利的实现他的追偿权而设立的一种规定。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诉讼保全中权利质押反担保合同是什么意思

诉讼保全中权利质押反担保合同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权利质押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二、反担保的方式

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这是为什么因为在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中不会出现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能,所以,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既可以是保证人,也可以是抵押人,还可以是出质人。

反担保具体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供大家参考。

房产抵押反担保

房产抵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房地产证、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房产抵押应依法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取得相应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土地使用权抵押应依法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

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设备抵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设备依法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抵押设备必须权属清晰,有较高价值,易变现,购进的发票等票据齐全且与设备型号相符。一般设备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设备应经海关批准后抵押给特定的抵押权人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自然人保证反担保

自然人保证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自然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及连带保证,用于反担保的自然人保证限于连带保证。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应是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主要为被担保人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或其他与被担保人有密切关系的个人。

股权质押反担保

股权质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以企业的股权依法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股权质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

存单质押反担保

存单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存单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存单质押应在存单所在银行办理核押手续。

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

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存货或仓单依法质押给保证人一种反担保方式。

专利权质押反担保

专利权质押是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专利权质押给保证人一种反担保方式。专利权质押应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

商标权质押反担保

商标权质押反担保是指借款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商标权质押给保证人一种反担保方式。商标权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

企业保证反担保

企业保证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和为保证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作为保证人的反担保企业应经审核并具有较好的债务清偿能力。

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

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指出口企业即被担保人与保证人、银行就出口退税款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退税账户中的出口退税款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应收帐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

应收帐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与保证人、银行就应收款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应收款账户中的款项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

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与保证人、银行就特许经营收费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账户中的款项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管及其质押反担保应获得特许经营权相关主管部门的确认。

林权抵押反担保

林权抵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取得的可用于抵押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林权抵押需到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股权零价格转让/回购反担保

股权零价格转让/回购反担保是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将其股东持有的部分股权以零价格转让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保证人担保解除后,将以零价格将股权转回被担保人原股东方。股权零价格转让/回购反担保的目的在于进入被担保人的股东会,影响其决策机制,防止被担保人出现侵害保证人权益的行为。

无论是抵押还是质押我们都知道需要签合同,也是为了确保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实现。那么刚才给大家讲解的诉讼保全中权利质押反担保合同也同样如此,只是这种反担保合同仅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利。大家在生活中遇到此类事件不明白时也要及时求助于法律人士。

合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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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根据多年总结的经验,债权人对对债务人所做的一些危害债权关系,即危害债权的行为成为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可以根据相关情况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合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

债权人撤销权为合同保全制度的一种,对其规定的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可以恢复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财产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是通过使债务人实施的有  合同中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为合同保全制度的一种,对其规定的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可以恢复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财产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是通过使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归于无效,来维护信用制度。关于合同中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大致有两类构成模式,一是首先区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在此基础上,再具体设定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求;另一类模式是不区分有偿行为或无偿行为,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即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统一把握。

我国通说将债务人的行为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对于有偿行为的撤销,以债务人恶意为成立条件,而对于无偿行为的撤销,仅须具备客观条件即可,不以主观上恶意为必要。

因为对于无偿行为的撤销,只是使得受益人失去无偿行为所得的利益,而没有损害他原本就存在的利益,这个时候行使撤销权对双方利益关系影响甚微;而对于有偿行为,法律就不得不考虑第三人因为支付对价而获得的权利,此时法律应该对各种利益冲突进行对比分析,不能随意厚此薄彼,否则债权人平等原则即无法贯彻,交易安全也无法维系。

一、客观要件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

1、能够成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一般只能是法律行为,并且该法律行为应该是有效的法律行为,相反对于债务人所为之事实或者无效的民事行为,则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因为前者无从撤销,而后者无须撤销。

2 、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法律行为,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可以是无偿法律行为,也可以是有偿法律行为;同时,作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法律行为,并不限于上述债权行为,对于物权行为也可以撤销,例如,债务人在无资力状态下,仍在其财产上为个别债权人或者他人设立抵押权,以致影响债权的平等受偿或者实现,债权人可以对此抵押权设定行为行使撤销权。

3 、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行为不限于法律行为,能够发生法律上效果的适法行为,也包括在内: 债权人对债务人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而且继续存在。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并不享有债权,或者虽有债权,但该债权无效或者已经消灭,自然不能行使撤销权;其次,该债权一般须为以财产的给付为目的的债权,虽不限于金钱债权,但须是以财产权为标的的债权;再次,该债权须为债务人为法律行为之前已经发生的债权,因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在债务人所为法律行为之后才成立的债权,很难说受到了其前债务人行为的损害;最后,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不必已届清偿期。因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若不及时行使撤销权,等到债券期限届满时,将无法补救。

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资力的减少,以致于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这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否则,即使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但其资力雄厚,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1、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主要看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减少其积极财产,如让与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放弃权利等。二是增加消极财产,如债务人新承担债务等。我国《合同法》规定,免除债务、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为有害于债权的行为。除此之外,其他无偿行为,或者以不合理低价所为之有偿行为构成有害于债权。

2、对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的判断标准,民法学者们存在较大分歧。关于无资力的认定,瑞士以债务超过为要件,德国、奥地利则以支付不能为要件。以史尚宽先生为代表的学者采支付不能说[2];而王利明先生等则认为,债务超过说较为合理。[3]他认为债务超过观点对于损害债权行为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标准,即只要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以后,已不具有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则认为该行为严重有害于债权。

笔者赞同支付不能说。债务人财产的减少,通常会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不利的影响,但此种不利影响须达到一定程度才可构成对债权的损害。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二者相比较,债务超过是一种纯粹的客观状态,是指债务人所负担的总债务超过了其总财产,而支付不能要求稍高一些,是在债务超过的基础上,经过强制执行仍无效果时才能构成,但并不严格要求必须经过强制执行无效果才可认定为无资力,如果存在即使强制执行也难获满足的事实既可认定为无资力,如债务人自认为无资力,或停止支付,或债务人的账簿足可证明其无资力,或其他债权人已为强制执行但无效果,都可以证明其无资力。

二、主观要件

债务人的恶意

如前文所述,通说认为只有在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下,才考虑其主观要件,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债务人的恶意,有观念主义和意思主义两种立法例。前者认为,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债务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履行无资力,从而对有害于债权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识。后者认为,不仅要有一定的认识,而且主观上要有诈害他人的意思,也就是说要有诈害债权人的意图。

两相比较,显然意思主义对于债权人要求过苛,因为债务人内心是否有诈害意思很难证明,而观念主义较为可取,只要债务人知道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力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却仍然实施此种行为,已足以表明债务人具有恶意。而不必考虑债务人内心是否有此诈害的意思,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降低了该制度实际运作的成本。正如史先生所言:我民法规定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即以诈害之认识为已足,不必有诈害之意思。盖采用观念主义也。所谓明知有害债权人之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强债务清偿之无资力为已足。[4]即赞同观念主义。

但是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观点,房绍坤先生认为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关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从债务人来说,法律对于债务人的主观状态并无明确的要求。所以,在债务人负有债务而没有清偿的情况下,无论债务人是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还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都应推定债务人有恶意。[5]即不管债务人对其减少财产性质的财产让与的主观意思如何受益人的恶意

台湾学者将受益人分为第一受益人和转得人。广义的受益人不仅包括直接从债务人的行为中取得利益的人,还包括间接取得利益的人,前者被称为第一受益人,后者为第二受益人即转得人。史尚宽先生主张采广义受益人概念,将转得人包括在受益人范围之内。[6]对于第一受益人,史先生对其恶意认为须受益人有诈害事实之认识,无须有诈害之意思,此点与债务人同.[7]即他认为同样采取的是观念主义。

对于受益人的恶意,按照我国合同法理解,受益人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会给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的事实是明知的,即为恶意。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在确定恶意时并不考虑。可见《合同法》采取观念主义立法例。受益人的恶意,可以表现为与债务人的恶意串通;也可以表现为知其恶意而与债务人实施民事行为。而受益人于受益之前或受益之时知其恶意,则在所不问。意思主义认为受益人需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

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获取一定的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这对债权人来说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债权本身具有非公开性,债权没有公示,很难推定受益人完全知道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的内容。债权人做出这种推断以后也很容易被受益人驳倒,所以受益人的恶意不应当包括已经明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益人知道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可以认为受益人与债务人实施一定的民事行为时具有恶意。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在确定受益人的恶意时不必考虑。

总之,合同撤销权的相关制度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有好处,它既能够保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避免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用各种不正道的手段来逃避债务,他能够保证合同债务的履行,好了,关于合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就聊到这里,希望宁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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