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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合理行使

添加时间:2022年6月4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王丽华律师,东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呢想必很多人都对此会有疑惑,若对这类问题有着类似或相同的疑问,相信在仔细看完下面的文章后,一定会有所收获、有所裨益。接下来就是由带来财产损害赔偿起诉状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


;;;;;; 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


;;;;;; 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三,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我国《合同法》中仅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视为保全的必要。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


;;;;;; 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所谓;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不一定是指债务人没有资力,有时即使债务人有资力,但是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可能得不到实现。


  以上就是由整理收集的有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的有关知识,通过上述内容,相信很多人都对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了一定的认识。相信大家以后在生活中遇到此类情况不会再迷茫,可以做到迎刃而解!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保障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债权人撤销权的合理行使

  核心内容:本文由编辑为你介绍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合理行使。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




  一、合同的撤销权概念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①放弃到期债权;


  ②无偿转让财产;


  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止财产,侵害债权人债权,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例如,张三欠李四5万元钱,张三有一辆价值10万元的小车,现张三将该车赠与其好友王五,李四发现张三除了小车以外再无其他值钱的东西,这一赠与会影响张三偿还债务,张三赠与汽车即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李四造成损害,因此李四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延伸阅读:


  合同法中的撤销权行使内容


  合同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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