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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的哪些条款无效

添加时间:2014年7月4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格式合同中的哪些条款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l)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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