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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合同诈骗罪

添加时间:2014年7月6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案情:1998年12月4日,李某伙同肖某(在逃)冒充四川省某化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和经理,在乐都县宾馆与乐都某公司钟某达成了购销60吨硅铁的口头协议。同年12月12日,李某用化建公司提供的工矿新产品购销合同与钟某签定了书面合同。12月23日,钟某按合同要求将60吨硅铁发至四川省火车站后,李某将货销化建公司负责人袁某指使星星物资有限公司经理张林开具的60吨硅铁的增值税发票。李某的款262000元后没有支付货款,而是隐瞒收入并予以挥霍。钟某在多次催要货款无果的情况下,向当地机关报案。
  观点:该案在审理中,产生两种观点,一观点认为该案属于经济合同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应该是合同诈骗。
  评析:我们知道,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是两类既相似又不同的合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往往容易混淆,导致许多判决结果存在争议。因此,对两者进行全面分析,认真把握两者的性质与具体特征,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准确高效地司法、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里,对国家经济秩序的维持及当事人利益的调节有着相当广泛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切实的贯彻与实施,与此同时,立法部门也在对其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然而,依旧有一部分不法份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合同进行各式各样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经济是一个国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形形色色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中,经济合同所占比例最大。然而,经济合同纠纷往往容易与合同诈骗相混淆,有的案件甚至连司法部门都难以作出准确区分。
  该案李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明知自己确无履行能力,却冒充他人身份签定购销合同,收受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并将货款归自己大肆挥霍,至今未付货款致使钟某损失24万元。李某的行为不仅违反《刑法》又违反《民法通则》,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点。
  该案李某的行为不是经济合同纠纷,而是典型的合同诈骗。商场上出现的绝大部分的诈骗案例都是合同诈骗,我们知道合同是由人来订立的,有的骗子往往把这个最安全的契约变成最危险的陷阱,他们精心编织着一个又一个的圈套,使大批企业和个人债合高筑,甚至濒于破产……。所以,我们试图从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通过解剖案例、分析要害、归纳经验教训等,从而警示人们提高警惕,不要重蹈覆辙。
  根据两者各自的构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界定。(一)性质不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犯罪小,只是违反了一般的法律法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严重的违法,将受到刑罚的处罚。合同诈骗既违反《刑法》又违反《民法通则》,是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违法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将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双重处罚;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单纯违反《民法通则》的民事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债权,仅受控于民事法律。这是两者在本质上的区别。(二)特征不同。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采取与事实有孛的方法与对方签定了经济合同并已占有了对方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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