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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的代位权?如何行使代位权?

添加时间:2014年7月14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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