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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过期车票状告北京铁路局要求返款

添加时间:2014年8月21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北京的律师胡凤滨在购买火车票后欲改乘次日火车,而第二天火车站工作人员告知该车票已作废。胡凤滨为此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购买火车票的价款263元。日前,北京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已受理此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原告胡凤滨诉称,2005年12月10日,原告购买了北京至吉林的t271次火车票,票价263元。后原告欲改乘次日火车。因车票上注有“3日内到有效”的字样,原告认为该车票第二天使用仍应当有效,遂准备次日办理车票改签手续。2005年12月11日,原告到北京站办理车票改签手续时,工作人员告之该票已作废,不能办理改签证手续,并称该车票限乘当日当次车。原告因此再次购买了一张12月11日的t271次火车票,并乘该车到达目的地。
原告胡凤滨认为,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至吉林的车票有效期应当为4日,车票上注明的“3日内到有效”与该规定相抵触,被告应当为原告办理改签手续,不应认定车票作废;由于原告未乘坐第一次购票的火车,列车开出后被告在未返还原告价款的情况下再次将该座位卖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原告;车票上注明的“限乘当日当次车”与“本票3日内到有效”相互矛盾。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火车票的价款2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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