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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间 价格调整

添加时间:2014年8月27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合同履行期间 价格调整
  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在履行期间,凡价格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经济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及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履行。(1)质量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通常标准履行。(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义务人可以随时向权利人履行义务,权利人也可以随时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在所在地履行。(4)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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