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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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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无法律效力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25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刘先生:自己当初买房时,开发商说好露台面积是赠送的,现在到了办理房产证的关键时刻,开发商却说露台要算一半的面积,这样一来,不但需要补交房款,就连今后的物业费和采暖费也要多交不少钱。那么,开发商在买房时信誓旦旦的承诺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徐州彭城律师事务所陈万军律师:上述问题属于“缔约失误”。对一名普通的消费者来说,购买房屋本身就不是其经常实施的行为,对于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以及开发商提出的条件的知晓程度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往往会轻信开发商或者是售楼员的虚假承诺或是夸大介绍。而在确定合同条款时,又经常不能坚持对自己有利的主张且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因此会产生许多本不应由购房者来承担的损失。
  对于开发商和售楼员的承诺,如果购房者无法拿到书面的记载(如宣传单、足以影响购房决策行为的广告用语等),或是没有将相关条款写进合同,就很难拿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和义务。所以说,买房时的口头约定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购房者首先应该选择口碑好、实力强的品牌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同时,要签订由政府部门下发的正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聘请专业律师或是法律人士协助签署合同,这样不但可以规避很多合同中存在的风险,还可能争取到一些对购房者有利的权益,为买房上一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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