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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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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称“无效赔10万”就要履行义务

添加时间:2015年1月5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一台空气净化器做广告宣称“无效赔偿10万元”。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厦门市奥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违约,应赔偿用户赖先生10万元。
   
    今年2月7日,赖先生购买了一台空气净化器雅风400型,放进刚装修好的新居里。销售商在产品广告中承诺说,该产品“去甲醛,新居3天安全入住,无效赔偿10万元”。然而,赖先生发现效果并不理想,使用净化器的房间还是有异味。经奥普公司同意,赖先生委托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数据表明卧室内的甲醛含量超标。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奥普公司发布广告,是传达其产品质量过硬的商业信息,目的是促销;同时,也是对不特定购买者作出的在一定条件下自愿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是被告为自己设定义务的行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条款,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切实履行在买卖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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