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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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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添加时间:2015年3月18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要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3)承诺须与要约的实质内容一致;
  ①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而进行承诺的为新要约。
  ②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除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有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③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到达。
  ①要约定有承诺期限的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
  ②要约没有定有承诺期限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即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若不即时作出,要约即归于失效。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所谓合理期限应当综合考虑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考虑的时间(依合同的性质不同而不同)、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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