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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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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人购房也需签书面协议

添加时间:2015年6月8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原本感情不错的兄妹,为了争夺父亲遗留的一处房产却反目成仇。虽然是父亲交的首付,却由哥哥来负担月供,可是苦于没有书面协议,不但要分一半首付给妹妹,而且还可能要付一半已经支付的月供给妹妹。律师建议,家庭成员共同购买房产也需事先签订书面协议。
  [案例]
  父子合伙购房
  哥哥晓军一家一直和父亲一块住在一套60平方米的小屋内。眼瞅着外孙女一天天长大,老父亲也觉得60平方米的房子已经显得过于狭小。于是,老父亲便以自己的名义,在朝阳区贷款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左右、价值46万的商品房。老父亲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后,晓军夫妇俩负责支付每月1500元的房贷。
  妹妹晓岚结婚后,在海淀区买了一套商品房,但每个月都会抽空儿去哥哥家照看父亲,一家人倒也是和和睦睦。
  房产风波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4年年底,老人因病过世。原本和和睦睦的兄妹俩,开始为朝阳区的房子争执不休。
  妹妹晓岚认为,房子的房产证上既然是父亲的名字,自然属于遗产范畴,应该由兄妹俩共同继承,她有房子的部分产权,更何况房子的首付还是由老人支付的。因此,晓岚要求哥哥要么分给她当初首付的一半———5万元,要么和哥哥共同分享这套商品房。
  但是哥哥晓军认为,父亲一直是由他来承担主要赡养责任的,当初购买商品房时也是父亲自愿的行为,何况现在房子的月供都是由他个人在承担。因此,房产应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妹妹晓岚并没有权利分享。
  [律师说法]
  那老人留下的这套房产究竟属于谁,该如何分配?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的何正永律师表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判定此套房子是否属于遗产的范畴。房产属于不动产,所以就应该以登记在案的资料为主要依据。而能判定此套房子产权归属的资料只有两种:一种是房屋的产权证,另外一种便是购房合同。如果此套房产还未办理产权证的话,就应该以当初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为依据。此纠纷中提及是以父亲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此此套房产的所有人是老父亲,自然属于遗产范畴。
  其次,房屋的月供虽说是晓军一直在支付,但未与房产所有人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只能将晓军每月支付的月供当做经济帮助或是借款来处理。何正永律师表示,如果晓军能出示相关证据证明每月1500元的月供是借给父亲的债务,那此部分已经偿还了的月供就应该当做父亲的债务来处理。在最后的遗产分割中,就应该将父亲的首付款10万元减去此部分月供,再作为兄妹俩人合理分配。如果晓军不能出示相关证据表明此部分月供为父亲的借款,则一概当做儿子对父亲的经济帮助,即父亲的遗产处理。而此时在遗产分割过程中,将包括10万元首付款和此部分月供。
  最后,老人留下的遗产是否由兄妹二人平均分配,或是采取不等量分配则由法院来裁定。在最后财产的分配中,法院享有一定的自由量裁权。但是房产不同于其他遗产,有其特殊性,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不能简单地分割,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配。拿文中案例来说,法院就会依据兄妹俩人的生存情况而判定房产的归属。晓军一直和老人居住,而妹妹晓岚另有居所,所以法院一般会判房子归晓军所有,但晓军必须拿出首付的一半5万元现金加上(或是减去)一半的月供给妹妹晓岚。
  在此,何正永律师提醒大家,家庭成员一起购买房产的事情是无法避免的,但最好事先能签订书面的协议。比如说:房产登记人、房产出资人等,避免日后因纠纷导致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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