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合同律师

联系电话:13650300073
律师信息
王丽华-东莞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王丽华律师

  • 律所: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50300073

  •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寰宇汇金中心5座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承诺视为新要约的情况

添加时间:2015年7月7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受约人要及时有效向要约人作出承诺,作出的承诺要与收到的要约内容一致,若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则不是作出的承诺,而是作出的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等的变更,视为新要约。

联系电话:13650300073

Copyright 2018-2024

东莞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