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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视为新要约的情况
添加时间: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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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约人要及时有效向要约人作出承诺,作出的承诺要与收到的要约内容一致,若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则不是作出的承诺,而是作出的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等的变更,视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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