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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应对欠债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添加时间:2015年7月30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实践中欠债人恶意逃避债务主要是通过各种方式处分掉自己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例如低价转让财产,故意放弃对别人享有的债权等等。此时,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不失为应对欠债人这种恶意逃债行为的好方法。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通俗的说就是请求法院判定欠债人为了逃债而进行的相关交易无效。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上把债权人撤销权分为两种类型三种方式,第一种类型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引发,第二种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引发。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该解释主要是增加了四种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第一种是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第二种是放弃债权担保,第三种是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第四种是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四种可以提起撤销之诉的情形,更好的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对于上述几种情况下所说的“不合理的低价”或者“不合理的高价”呢?对此,《合同法解释二》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如果债权人遇到了欠债人上述恶意逃债的行为的话,不妨用拿起“撤销权”这个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他与第三方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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