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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义务

添加时间:2016年4月11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此种情形,劳动关系建立不以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正式用工前,用人单位无须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比如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等。劳动者在用工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用人单位也无须承担相应的保险待遇。
  实践中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进人工作岗位之前,先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比如与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订立劳动合同,毕业后可直接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对于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试用期、经济补偿金等,均从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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