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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特殊的“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16年9月21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随着现代城市的发展,交通管理也日趋复杂,道路交通关系到千家万户,交通管理权自然成为备受公众瞩目的公权力地带。
  交通执法权力的设定与赋予原本是为了维护交通安全、保持道路畅通,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某些管理部门通过暗箱操作,将手中的管理权视为权力寻租的资本,部门创收的工具,甚至个人致富的捷径。这样的做法一旦形成一种行业潜规则,既损害了公众的利益,也败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特殊的合同纠纷
  最近,安徽人李兴、方横、田石感到有点郁闷,原因是他们三人合伙购买的汽车修理厂经营不下去了,只能低价转让出去。李兴说原先这个修理厂与当地的长丰县交警大队有过交通事故车辆救援业务协议,由修理场来承担长丰县交警大队辖区内特定路段的交通事故车辆救援作业,救援过程所得与交警大队进行分成。
  所谓交通事故救援业务就是当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后,救援单位对事故车辆进行救援作业并收取维修、拖车、停车等相应费用,保证道路尽快恢复畅通。随着道路交通事业的发展以及救援市场的排他性,交通事故救援行业成为被业内普遍看好的暴利行业,而目前交通事故救援通常由交管部门指定救援单位到现场进行救援作业。不言而喻,要想染指这块市场,首先要与交管部门维持良好的关系。
  李兴向记者提交了他们接手的这家汽车修理厂与长丰县交警大队的两份合同协议,其中甲方为长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乙方为这家汽车修理厂。协议上清楚地对施救所得进行了分成约定。第一份双方规定的协议执行时间是2003年12月19日到2005年3月30日。其中约定了甲方处理的事故车在汽车修理厂的停车费,由甲方得60%,乙方得40%;第二份协议执行的时间是2007年12月25日到2008年10月24日,其中事故车停车费甲方获得的比例增加到80%,乙方得20%;施救费(含吊、拖车费)甲方得30%,乙方70%;事故车辆维修工时费甲方得15%,乙方得85%(停车费、施救费由各中队结算,工时费由大队结算)。
  李兴购买修理厂的时间是2008年10月8日,因为该修理厂原来与交警大队的业务协议即将到期,需要签订新的业务合同。李兴说,交警队在新协议中要求停车费100%全部全归交警队,施救费、评估费交警队的提成比例也由原来的30%提高到70%。他说,如果按照新的业务分成比例,扣除施救成本修理场几乎所得无几。在无奈之下他们只得将修理厂低价转让出去。李兴说他们三人从购买这个汽车修理厂到后期投入,花了有70万元,然而不到四个月就不得不关停,后以43.8万的价格转卖他人,损失严重。长丰县交警大队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去年李兴他们购买修理厂事先没有和交警队通气,对于两份业务分成协议,交警大队的负责人说那是他前任的事情,具体情况他也不太了解。至于李兴提到的新的分成比例,该负责人予以否认。
  李兴他们有点想不通,本来道路施救工作是修理厂在做,为什么交警大队能理直气壮地从中分成?而这种业务分成比例多少,修理厂是没有发言权的。因为交通事故救援的特殊性,这活给谁干全在在交警部门手里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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