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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

添加时间:2017年1月15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比较
  ①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
  ③要约的内容要具备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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