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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生效前可以撤回

添加时间:2017年1月17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问:去年2月10日上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实盘给美国某公司,在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规定受盘人美国某公司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但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又于2月10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4日上午送到美国某公司处。该美国公司于2月15日才收到中国公司航空寄来的实盘。由于美国公司一方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不是成立问题发生纠纷。请问律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该美国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答: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该美国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不成立的。因为中国公司对该美国公司发出的盘虽是实盘,并注有“不可撤销”字样,但在该实盘生效之前,中国公司的撤回通知已送达美国公司处,当美国公司收到该实盘时,它就已经失效了,尽管美国公司立即发出接受实盘的电报,但合同仍未成立。
  此纠纷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问题。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 念。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使其失去作用。而要约的撤销则是指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在国际贸易中,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如遇国际市场价格发生波动,或外汇汇率发生变化,要约人可能想改变主意,要求撤回或撤销其要约,或要求在价格或其他条款上作相应的调整,而受要约人则可能不同意撤销要约,或不同意对要约的内容作任何修改,双方就可能因而引起争议,本案就属这种情况。
  对于要约可否撤回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这项规定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l.它所针对的是指要约人已经发出了要约,但该要约尚未到达受要约人前这一段时间,即要约生效前这段时间;
  2.公约允许撤回要约的理由是,因为要约尚未生效,所以要约人可以将其撤回;
  3.要约人如欲撤回其要约,必须将撤回通知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或者至少也应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这样才能阻止要约生效。例如,以平邮寄出要约之后,要约人如想改变主意,则可在该要约寄到受要约人之前,用电报、电传或空寄等更为快捷的通讯方式把该项要约撤回;
  4.公约的上述规定适用于—切要约,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要约,在其没有到达受要约人之前,统统都可以撤回。
  在本案中,俩公司营业地分别在中国、美国,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公约》上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本案。中国公司对美国公司发出的盘虽然是实盘,并注有“不可撤销”字样,但这个盘在2月10日用航空信发出,2月15日才送达美国公司处。中国公司在2月10日上午用空邮发出实盘后,又于当天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这项通知于2月14日送达美国公司处。由于中国公司的实盘尚未送达美国公司处,即在该项实盘生效之前,中国公司的撤回通知已送达美国公司处。当美国公司于2月15日收到实盘时,该实盘已经失效。尽管美国公司立即发出接受的电报,合同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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