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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动合同谨防陷阱

添加时间:2017年5月24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当前,正是务工的高峰期,也是签订劳动合同的集中时期。有些用人单位故意在劳动合同中使用概念模糊的语言,设下陷阱,侵害劳动者的权利。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对合同斟字酌句,仔细推敲,防止落入陷阱。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种:

  口头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正式文本。这种口头合同是靠不住的,一旦发生纠纷,口说无凭,难以取证以证明合同内容,口头合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很不利。

  格式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最后吃亏的还是劳动者。

  单方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劳动者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劳动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

  生死合同 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劳动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

  “两张皮”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劳动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

  滥设赔偿条款合同 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员工跳槽,在双方的劳动合同里约定,如员工违约则赔偿单位损失多少元(固定金额)。这种条款虽然不一定有效,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你解除合同对单位造成了损失及损失的大小,你就有可能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有时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同时也有可能会失去自己的尊严。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如果误入了用人单位所设置的劳动合同陷阱,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委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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