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合同律师

联系电话:13650300073
律师信息
王丽华-东莞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王丽华律师

  • 律所: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50300073

  •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寰宇汇金中心5座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17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为书面形式,但也有非书面形式。有些国家,如苏联、捷克斯洛伐克的法律明文规定,合同必须用书面形式订立方为有效。但有的国家,如英国,允许书面以外的合同形式。1980年4 月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至1983年底尚未生效)规定:①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第11条)。②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第13条)。③合同的更改或终止协议,必须用书面形式(第29条)。④如缔约国(或参加国)的本国法律规定,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可以声明不适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合同形式(第96条)。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过程及内容复杂,一般认为书面以外的任何其他形式,不能作为已订立合同的证明。

联系电话:13650300073

Copyright 2018-2024

东莞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