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合同律师

联系电话:13650300073
律师信息
王丽华-东莞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王丽华律师

  • 律所: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50300073

  •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寰宇汇金中心5座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什么情况下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添加时间:2018年5月21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提出是为了弥补违约责任的不足,违约责任的依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的规定,适用于合同没有订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的场合。
        因此,当事人在维护自己权利,追究对方责任时,首先需要明确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对方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如果对方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法有效的合同,那么只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之间经过磋商但没订立合同,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此时,若合同未订立、无效或被撤销的原因是对方在缔约阶段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那么当事人就可以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联系电话:13650300073

Copyright 2018-2024

东莞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