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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余元货物未保运输险丢失只肯赔40元

添加时间:2018年5月30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一包服装在托运途中丢失,蒋先生到托运公司要求赔偿,对方答应赔偿时很爽快,但表示,由于双方签订的托运合同中货物未保价,最高只能按托运费的10倍赔偿——
  新闻事件
  价值1480元的服装在运输途中丢失了,托运方以“没有保价”为由,竟称赔偿可以,但是只赔40元。
  7月底,武汉市民蒋先生委托汉正街流通巷某托运部托运一包服装到河南信阳,货物价值1480元,运费为4元。由于托运公司管理不善,这批服装在中途全部丢失,蒋先生到托运公司要求赔偿,对方答应赔偿时很爽快,但表示,由于双方签订的托运合同中货物未保价,最高只能按托运费的10倍赔偿,也就是赔偿40元。
  最后,蒋先生1480元的损失连零头都没有追回。
  该托运公司还称:自己的赔偿额度“已经很高了”,对于在托运途中损坏或者损毁的物品,如没有保运输险,一般只按运费的2一4倍赔偿,这是“行规”。
  行规到底是谁制订的?有的托运公司一问三不知,有一些则称是邮政部门规定的。
  快递行规 难以撼动?
  然而,备受诟病的快递托运业行规,近期在江城出现了松动的迹象。
  针对托运行业中托运方和承运方屡屡出现的纠纷,为了规范该行业的经营行为,8月27日,硚口区工商分局、交通局联合宣布,推行《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
  硚口区工商分局合同科科长吴江汉表示,近年来,货物运输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纠纷不断。一些托运公司自制格式合同,以减轻自身责任,导致消费者很难维权。
  根据硚口区此次推出的示范文本,10月1日起,该区内经营货物托运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将启用示范合同文本,此合同的最大亮点是规定对于货物毁损、丢失的赔偿额依实际损失确定。工商部门表示,这将对遏制托运公司制订“霸王条款”、以运费代替实际损失赔偿带来积极的作用。
  但是,记者了解到,此次硚口区推出的合同示范文本仅仅针对货物的快递托运,而不包括函件的快递业务。这也意味着,今后在涉及函件的快递行为中,商家仍可能坚持以运费代替实际损失来赔偿的行规。
  为何不将函件的快递也一并纳入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工商人员表示,由于函件的快递业务涉及邮政等部门,情况相对复杂,因此,此次未将其纳入。
  行规缘何生 法规有缺口
  记者近日查阅了《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该标准于2007年9月由国家邮政局发布,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在《快递服务》附录a3赔偿原则中,记者确实发现了一条规定:“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记者又查阅了《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邮政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规定:“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记者查阅的快递行业相关法规中,根本就找不到“按倍赔偿”的字眼,也就是说,对于未保价的邮件其赔偿标准如何界定、如何赔偿、赔偿多少,《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制订出一些托运商家运用的所谓“行规”。正由于相关法规对赔偿标准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这就为“行规”的产生提供了“可乘之机”和“回旋空间”。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快递及托运行业迅猛发展,民营快递迅速崛起,“行规”带来的赔偿纠纷也日益增多,问题十分突出,针对“行规”的质疑之声也越来越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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