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合同律师

联系电话:13650300073
律师信息
王丽华-东莞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王丽华律师

  • 律所: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50300073

  •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寰宇汇金中心5座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协议解除能否成为独立的合同解除类型

添加时间:2018年6月1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协议解除能否成为独立的合同解除类型?一般而言,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并不认可协议解除为一种独立的解除类型。而我国《合同法》则反其道而行之。学者论述中,肯定协议解除为独立解除类型者亦大有市场,且渐成为学界通说。归纳赞同说的理由,不外乎以下几点:其一,协议解除有实在法上的依据。

  协议解除,又称合意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尽管我国立法将协议解除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解除类型加以肯定,但理论上对合同解除类型的划分仍存在较大分歧,司法实践中对协议解除的效力也认识不一,所以有必要对协议解除的地位及其效力进行探讨。

  协议解除能否成为独立的合同解除类型?一般而言,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并不认可协议解除为一种独立的解除类型。而我国《合同法》则反其道而行之。学者论述中,肯定协议解除为独立解除类型者亦大有市场,且渐成为学界通说。归纳赞同说的理由,不外乎以下几点:其一,协议解除有实在法上的依据。从立法现状看,我国《合同法》明确认可协议解除的客观存在,毫无疑问,协议解除为解除类型的一种;其二,合同领域,鉴于解除的严肃性,只有解除条件具备时,当事人方可解除合同,加之经济效益的考虑及尽力使之有效原则的贯彻,保证合同效力的延续,都是早期合同立法所必须考虑的因素。时至今日,虽然合同自由有所限制,然而在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或解除合同,对他人影响甚小。因此,私法领域,允许当事人合意决定合同命运,实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协调的良举;其三,约定解除要求对一方保留解除权,它与协议解除,虽然在行为方式上差别较大,但在效果方面则多有重合,可协调并用;其四,协议解除,对合作精神的提倡及新型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确立,也大有裨益;其五,虽然有学者认为协议解除是合同自由的体现,但正如学者所言,“合同自由原则所存在的最严重问题,即在于合同内容常欠缺实质平等”,而解除与当事人关系甚大,加之合同自由原则本身所固有的抽象性,明确协议解除作为独立解除类型,有利于合同正义的实现。

联系电话:13650300073

Copyright 2018-2024

东莞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