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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保险: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险特别条款

添加时间:2018年6月29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1、 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险责任按原运输保险单责任范围负责,但保险责任至原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终止。
  2、 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地港,原箱未经起封面转运内地的,其保险责任至转运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3、 如果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港集装箱转运站,一经启封开箱,全部或部分箱内货物仍须继续转运内地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征得目的港集装箱转运内地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征得目的港承保人同意,安原保险条件和保险金额办理加批加费手续后,保险责任可至转运单上标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4、 集装箱在目的港转运站,收货人仓库或经转运至目的地收货人仓库,被发现箱体有明显损坏或铅封被损坏或灭失,或铅封号 码与提单、发票所列的号码不符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联合检验。
  5、 凡集装箱体无明显损坏,铅封完整,经启封开箱后,发现内装货物数量规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因积载或配载不当所致的残损不属保险责任。
  6、 进口集装箱货物残损或短缺涉及承运人或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先向承运人或第三者取证,进行索赔和保留追索。
  7、 装运货物的集装箱必须具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如因集装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残损或短少不属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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