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15年11月6日,原告XX禄公司和第一被告XX德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期6个月,自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5月5日止,月利率为3%。原告如期如约履行了借款协议,该借款分为三笔支付,头两笔汇入小诺公司的账户,第三笔汇入第一被告账户。2015年11月2日,原告通过小春公司向小诺公司汇入第一笔借款130万元;2015年11月5日,原告向小诺公司汇入150万元借款;2015年11月6日,原告将720万元汇入第一被告账户。后产生纠纷,XX禄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XX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