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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第三人给付合同的规定

添加时间:2018年10月29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导读:合同一旦生效,就应当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这种拘束力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上。但合同的履行不一定要求债务人亲自履行,也不一定要求债权人亲自接受履行,合同法第64、65条的规定涉及到向第三人给付与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从而确立了非合同当事人作出履行和接受履行的规则。

  本文为您介绍关于第三人给付合同的规定主要有:

  1、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直接向其履行债务。

  2、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债务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的拒绝权:第三人对于当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承担合同的给付义务时,视为自始未对其产生约束力。

  4、第三人抗辩权:第三人得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抗辩对抗债权人。

  至于在什么样的情形下才可以签订涉他合同,法国《民法典》第1120-1122条有具体规定。我国合同法无须加以规定,依据合同自由原则,此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其订立不必然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一般不会对社会和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知识总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尤其是近年来保险业和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对涉他合同作出系统而合理的规定,有着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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