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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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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点赞”差一字,正确适用不批捕。

添加时间:2020年7月22日 来源: 东莞合同律师   http://www.szhhtlaw.com/

2020年7月继前更新):施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经侦查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对施传播的淫秽物品的“点赞数”进行了鉴定,其传播的淫秽物品“点赞数”高达23000余次,据此,侦查机关认为施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审查批捕期间,辩护人提出:根据两高(法释〔2004〕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次以上的即构成本罪,侦查机关鉴定“点赞数”并以“点赞数”代替“点击数”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施某应认定无罪,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施某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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